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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使用科研经费采购补充规定

作者: 阅读次数: 部门:科研处
  

中华女子学院使用科研经费采购补充规定

校字【2019】17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支持科研活动规范、高效开展,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限额,简化采购流程,下放科技管理权限,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及上级单位关于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凡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由科研管理处下发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服务),均可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科研项目经费,可以实行简化采购流程,即分类提高《中华女子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适用委托采购、遴选采购方式的采购限额,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预算金额在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委托中直采购中心采购。

第二类,预算金额在目录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以下、6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以及第一类委托失败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

第三类,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用遴选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类,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可以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其中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采用遴选方式组织采购,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详《附件1:中华女子学院使用科研经费采购项目遴选会议纪要》),其它项目采购档案由经费负责人存档备查。

第四条  使用经前述条款认定的科研项目经费进行采购,实行科研项目负责人制。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前三类的科研项目采购,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并确认采购需求,经科研管理处和财务处核实项目基本情况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予以采购(详《附件2:中华女子学院使用科研经费项目采购申请表》。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类的科研项目,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采购。

其它具体流程,执行《中华女子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五条  学校年内追加预算形成的科研项目,为急需落实的科研项目,获得优先采购权。

第六条  凡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由教务处下发的各类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的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服务),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第七条  若本补充规定中有关条款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本补充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